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正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

被执行人:袁潘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正召与被执行人袁潘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潘国银行存款14516元(含执行费116)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二、责令被执行人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被查封财产。

如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利人可在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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