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中山路五厂区A2-12、1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676529668A。 法定代表人:李映琼,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红。 被告:许晓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与被告许晓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辉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培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