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世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戴远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山东众成清泰(济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都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曹景民,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世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行物业)与被告山东都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佰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世行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都佰城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44736元;2.都佰城公司承担违约金12.8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由都佰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6日、2月10日,双方签订恒大城市之光车库交通设施及划线、地面固化施工合同,并约定了工期和违约责任。在施工过程中,都佰城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世行物业先行支付部分工程款以保证正常施工。世行物业迫于工期需要,先行支付部分工程款35万元。后都佰城公司施工缓慢,且进行停工。世行物业多次催促,都佰城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告知无法继续施工。后双方对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已经完工部分价款为305264元,超付工程款44376元。世行物业向都佰城公司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开具发票,并承担违约责任,都佰城公司拒绝出面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7月28日,本院受理了世行物业诉都佰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案号为(2021)鲁0104民初7019号,该案中世行物业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与本案一致。该案审理过程中,因世行物业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鲁0104民初7019号民事裁定:本案按世行物业撤回起诉处理。该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18日向世行物业送达,2021年8月27日向都佰城公司送达。世行物业在(2021)鲁0104民初7019号民事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11日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山东世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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