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云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来(系许云云之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杨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许云云与被告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云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许云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借款2.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5元,借款期限为5个月,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后原告因自己急于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归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杨东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东于2017年5月16日、6月17日、7月7日分三次共向许云云借款2.5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借款合同。其中,2017年6月17日的借条载明于2017年7月16日还清,其余的未载明还款期限。现许云云诉至本院,述称杨东东未返还上述借款。许云云提交了上述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杨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故本院对许云云主张的本案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亦不能达成补充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许云云与杨东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许云云起诉要求杨东还款,杨东应承担继续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许云云提起诉讼系催告杨东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杨东应履行还款义务。故许云云要求杨东返还借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杨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杨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许云云借款2.5万元;

二、驳回许云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公告费300元,由杨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