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爽,男,****年**月**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燕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403493350366L。 法定代表人: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森、张守艳,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冯爽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冯爽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冯爽申请撤回对被告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爽撤回对被告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爽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左丽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