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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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志忠,男,1970年8月3日,汉族,农民,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莉(系杜志忠的妹妹),住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儒国,黑龙江博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世生,男,1967年3月2日,汉族,农民,住宁安市。
被告:李刚,男,1977年12月28日,汉族,农民,住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杜志忠与被告苏世生、李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杜志忠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杜志忠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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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杜志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志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