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宏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居民。
被执行人张宗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22民初66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岳希雷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宗飞所有的位于郯城县郯城县庙山镇立朝村0603号1幢1室(不动产权证:郯房权证庙山镇字第××号)。
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