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花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891800X9。 负责人:瞿宁旗。 委托代理人:李祥强,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童巧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童巧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红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