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年**月**日出生,住惠民县。 被执行人:刘振武,男,****年**月**日出生,住惠民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被执行人刘振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鲁1621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按时到庭,缴纳案款。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本案符合结案条件,予以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621执16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刘文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雪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