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岑加桥,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斌,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龙县龙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龙广镇政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80096220332。
法定代表人:刘凡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加桥诉被告安龙县龙广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岑加桥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岑加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应当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岑加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74元、减半收取12537元,原告岑加桥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