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 申请执行人谢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陆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陆河县河田镇昂湖凹。 法定代表人:叶某。
审理经过
原告谢某甲、谢某乙与被告陆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523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一、被告陆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谢某甲、谢某乙逾期交房违约金67480元;二、被告陆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谢某甲、谢某乙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21)粤1523执20号立案执行。
原告诉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发现陆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的房产共计184套,其中144套系商品房,40套系商铺,未售商品房23套,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看,已查封15套,未查封8套(已核实上述8套房产首封法院为福田区人民法院,且在淘宝拍卖网上拍卖或暂缓执行阶段)。为保障当事人权益,本院已依法作出查封裁定送达陆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轮候查封。又于2021年3月16日以系列案件(2020)粤1523执365号发函给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复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因(2020)粤0304执恢1061号案未能完全受偿,故无法满足你院的申请参与分配请求”。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张援韩律师又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紧急申请书》,本院在2021年4月19日收到补充材料后依法审查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0)粤1523执365号、(2021)粤1523执20、24、26、27、28、35、37、53、55、56、57、66、70、80、103、96、106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该执行系列案件移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并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0)粤1523执365号、(2021)粤1523执20、24、26、27、28、35、37、53、55、56、57、66、70、80、103、96、106号通知书请求福田区人民法院中止对陆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或证明材料,经约谈已告知执行经过及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已查封的财产被其他法院处置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系列执行案件已移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已通知执行法院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明材料,经约谈告知执行经过及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志如 审判员 彭文扬 审判员 彭树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新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