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爱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彬,山东滕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枣庄轩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经济开发区北京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493537999H。 法定代表人:刘新新,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张爱华与被告枣庄轩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张爱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爱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丛晓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