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柳卫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柳云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志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丁春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卫民、刘洁、柳云才、魏娜、魏志奇、丁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已生效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