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陈国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卓龙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富与被执行人卓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国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卓龙龙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强制执行请求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申请执行人陈国富撤回对被执行人卓龙龙强制执行的申请,(2021)浙0523执250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泰寅
审判员王文德
审判员章爱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喻
书记员王青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