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林宝利,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林宝利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辽0202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执行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王某342元、罗静330元、刘胜楠15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林宝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6月3日、7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林宝利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收益性财产保险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林宝利名下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通过上述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宝利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