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哲,男,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执行人:杨洋,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1民特2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哲与被执行人杨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成县××镇××#楼××单元××住房一套,因该房产系按揭贷款购买,且房屋价值远大于执行标的,本院不予处置。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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