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洋阳,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大洼县。
被执行人:吴树林,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义县。
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树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吴树林在中国工商银行04×××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可自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