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桂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执行人:邱金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钟桂招与被执行人邱金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428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邱金秀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计算),另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合计307300元及逾期利息。另余赛华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428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21)闽0428执354号﹞。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上述案件为相同的被执行人且为系列案件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1)闽0428执354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8执2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