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港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发路10号维用大厦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893960。
法定代表人:苏健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当朝,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柑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港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柑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3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1、港云公司无须支付陈柑宇2018年8月11日至2019年1月2日期间的工资35811元;2、港云公司无须支付陈柑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主文:1、港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柑宇支付2018年8月11日至2019年1月2日期间的工资35811元;2、港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柑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000元;3、驳回港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港云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港云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一审判决其向陈柑宇支付2018年8月11日至2019年1月2日期间工资35811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港云公司是否应向陈柑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于该争议焦点,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劳动者被迫解除是指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赋予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如上所述,因港云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陈柑宇劳动报酬的情况,陈柑宇以此为由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港云公司依法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法院经核算判决港云公司向陈柑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港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