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令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舒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孔令波与被告舒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令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贝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孔令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至起诉之日,被告一直借故不予还款,故提起诉讼,请诉如前。
被告辩称
舒贝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孔令波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身份信息、借条。本院对孔令波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舒贝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0月21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65000元,借条载明:今借到孔令波先生现金人民币65000元整,于2020年11月21日前还清本金……,借款人舒贝。原告按约定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出借65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本金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舒贝立据向原告孔令波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尽管原告没有提交资金交付证据,但因金额不大,现金交付符合一般交易习惯,本院对于双方借贷关系予以认定。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应在借款到期后按时偿还借款。现被告逾期未还款已违约,应承担向原告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舒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孔令波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舒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