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光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全,青海省鑫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玉兵,青海省鑫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天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白成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该案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经理党新科不慎摔伤需要治疗,因其全程参与案涉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结算等事宜,如其不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将导致本案案情无法查明为由,故请求中止该案的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审理此案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经理党新科必须到庭参加诉讼,才能查清案件的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才让南杰 审判员 乔咏梅 审判员 王建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毛才让 书记员 仁青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