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沙斗,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住绿春县。
原告:陈坚强,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住绿春县。
被告:杨家保,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住绿春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沙斗、陈坚强与被告杨家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沙斗、陈坚强于2021年4月21日以双方对财产损害赔偿事宜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沙斗、陈坚强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陈沙斗、陈坚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陈沙斗、陈坚强承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