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黎君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军,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贺立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被申请人:贺永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2020年7月27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600000元、约定年利率9%、借款期限36个月,即于2023年7月27日到期。履约过程中,申请人按合同履行了放贷义务,但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按月付息义务,截止2021年9月13日,尚欠申请人利息10450元。为此,申请人提供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明细表、贷款本息余额表、共同借款人(夫妻)承诺书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利息104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贺立春、贺永忠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0450元。

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贺立春、贺永忠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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