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边支行,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负责人:张会礼,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峨边毛坪华强矿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徐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强,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李浩,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谦,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川113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峨边毛坪华强矿业有限公司、徐强、李浩、李谦的账户存款10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