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928585392U。 负责人:徐军世,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鞠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鞠明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鞠明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5,610.18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115,610.1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9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鞠明名下无证券、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鞠明名下×××号北斗星牌、×××号东风牌车的车辆档案手续已查封,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鞠明名下无房产信息。 四、2021年9月1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鞠明限制消费。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审判员 冷长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托合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