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某。

被告:韩某。

审理经过 原告肖某与被告韩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肖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运费257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起,被告雇佣原告驾驶的甘×××和甘×××两辆翻斗车为其拉运土方,约定自韩台自然村向周祖陵薰衣草庄园停车场和二郎山运输土方,运费为23/立方米,向庆城县新区运输水温料,运费300元/车。运输任务完成后,经核算被告出具了四张欠条,但一直未付款。2020年10月13日,被告重新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甘×××给周祖陵拉土石运费6480(陆仟肆佰捌拾元),今欠到甘×××给周祖陵拉土石运费7020(柒仟零贰拾元),今欠到甘×××给二郎山拉土石运费6545元(陆仟伍佰肆拾伍元),今欠到甘×××给新区拉水温料运费5700(伍仟柒佰元),原始票据已收,合计贰万伍仟柒佰肆拾伍元(25745)韩某2020.10.13”。但被告至今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韩某承认肖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韩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肖某运费257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代其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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