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永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新疆晶中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友好路街道办事处乌奇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元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从福,男,出生日期及族别不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永成与被告新疆晶中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从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张永成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永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元,因原告张永成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张永成,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永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