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省格尔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大众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574164468。     法定代表人:刘宝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合群,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木勒,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海省格尔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木勒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1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1民初9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省格尔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振华 审判员    彭建玉 审判员    乔巴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忠玲 书记员    马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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