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道伟。        

被告:张华,住甘肃省临夏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道伟与被告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道伟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现原告王道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道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王道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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