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纪广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508号。
法定代表人:曾赛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璇、周富豪,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
法定代表人:邓小林。
审理经过 原告纪广洋诉被告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1年9月8日原告纪广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纪广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广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纪广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