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人桦,南漳县李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大松,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现住南漳县。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997781。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男,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勇与被告姜大松、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刘勇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大松、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出于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1834元,由原告刘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小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柯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