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卫市华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应理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6842135241。 法定代表人:姬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秀梅,宁夏千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国平,男,生于****年**月**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系该公司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温永寿,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中专文化,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张瑜,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大学文化,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卫市华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温永寿、张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中卫市创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温永寿、张瑜履行完毕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卫市华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对被告温永寿、张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市华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卫市华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瑞鑫 书记员 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