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卫市华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应理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6842135241。         法定代表人:姬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秀梅,宁夏千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国平,男,生于****年**月**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系该公司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温永寿,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中专文化,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张瑜,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大学文化,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卫市华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温永寿、张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中卫市创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温永寿、张瑜履行完毕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卫市华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对被告温永寿、张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市华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卫市华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瑞鑫 书记员    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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