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凤彦,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孙淑侠,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陈井贤,女,满族、生于****年**月**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白俊合,男,满族,生于****年**月**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白淑芬(曾用名:白淑梅),女,满族,生于****年**月**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白云飞,男,满族,生于****年**月**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张万臣,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白亚民,男,满族,生于****年**月**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戚永丰,男,满族,生于****年**月**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桂荣,河北付桂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左云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彦威,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凤彦等九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00元,减半收取323.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