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瑞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华杨工业园区电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050157807N。
法定代表人:汪瑞昌。
被执行人:赵国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市辖区。
被执行人:镇江新区晶峰电子厂,住所地镇江新区姚桥镇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1191000017946。
投资人:赵国莲。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瑞宏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国莲、镇江新区晶峰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国莲、镇江新区晶峰电子厂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0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