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惠民县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高官村。

法定代表人:刘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仲平,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惠民县贵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辛店镇刘集村。

法定代表人:康新松,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杨宗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耘,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惠民县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县贵丰建材有限公司、杨宗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惠民县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惠民县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惠民县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计264元,由惠民县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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