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忠辉,男,****年**月**日出生,壮族,河南省光山县人,现住云南省文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耀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高登社区中天嘉园商铺14-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云南壮乡苗岭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忠辉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耀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忠辉因服从一审判决结果,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忠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忠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忠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文丽 审判员  郭 琴 审判员  贺雯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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