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官世潮,男,****年**月**日出生,住五华县。

被执行人万志明,男,****年**月**日出生,住五华县。

审理经过 上官世潮与万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424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万志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仍欠借款本金28500元并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上官世潮。本案受理费256.25元,由被执行人万志明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上官世潮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志明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万志明在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不动产等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万志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系统。申请执行人上官世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万志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万志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系统,申请执行人上官世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定 斌

审判员 陈 浪 权

审判员 李 文 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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