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李友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玲与被执行人李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鄂12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以(2020)鄂1202执恢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友群位于咸宁市潜山森林公园山麓碧桂园温泉城(龙潭柳色二街)13幢16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1002093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李友群位于咸宁市潜山森林公园山麓碧桂园温泉城(龙潭柳色二街)13幢16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1002093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