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市众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李子园路10号地东方明珠小区地下层。 法定代表人:匡立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宏,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邵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南路得丰市场第4栋。 法定代表人:康赞。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刚,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乾,男,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了原告邵阳市众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市众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市众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众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8元,由原告邵阳市众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邓 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 京 书 记 员 王丽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