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蓝梅华,男,1964年1月16日,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被执行人:黄承德,男,1966年12月16日,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728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等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本院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