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神姿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杨宏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沈茂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神姿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姿公司)与被申请人沈茂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神姿公司申请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20)办字第10082号仲裁裁决。神姿公司认为,沈茂健存在隐瞒实际出勤情况,伪造劳动合同并在入职后仍然领取失业补助金以及故意销毁神姿公司对其考核的相关情况,隐瞒自己能力不足的事实,导致神姿公司在仲裁时无法及时举证,并导致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沈茂健隐瞒证据事实的行为足以影响公正裁决,故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沈茂健答辩称,不同意神姿公司的撤裁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神姿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20)办字第10082号仲裁裁决,经审查,神姿公司的主张均涉及事实认定,并不属于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员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系仲裁委独立行使仲裁权的体现,并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神姿公司的撤裁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神姿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20)办字第1008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神姿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琳敏 审 判 员 王 征 审 判 员 陆宇鹰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 尚 书 记 员 沈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