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役,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25×616,汉族,小学文化,住徐闻县××××××××××。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0年9月4日至2022年9月3日止),同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徐闻县××××××住,同日被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徐某2刑诉〔2021〕149

指控事实

于2020年9月3日12时许,陈役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徐闻县××××××××××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陈役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101毫克/100毫升,民警带陈役到医院抽取血样委托广东中博司法鉴定所作乙醇浓度定量分析,检测结果86.15毫克/100毫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陈役的行为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陈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役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役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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