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达农机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232300600008360,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职务: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瑞天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3230111300866607J,住址哈尔滨呼兰区石人镇城子村。 法定代理人:马某,职务:经理。 被告:葛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达农机经销处与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瑞天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葛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达农机经销处于2021年8月5日以和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瑞天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葛春生已于庭外达成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达农机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达农机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司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