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美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启栋,系江西南芳律师所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珍珍,系江西南芳律师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刘洪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美涛与被申请人刘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美涛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洪峰在银行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100000元。申请人徐美涛提供了一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43353018182021000006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美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洪峰在银行总金额为100000元的存款,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徐美涛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