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南芬区。
被告: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