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居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杨双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居亮与被告杨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居亮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居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居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居亮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