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超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汉,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梧州兴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银湖北路1号地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619421570A。

法定代表人:钟捷峰,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李超雄诉被告梧州兴隆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李超雄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超雄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超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1元,减半收取2941元,由原告李超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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