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安贵,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榕江县。
被执行人: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MA6DXN2EXD,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古州北路129号交通大楼2楼206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波。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在82XXXXXXXXXX2712429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64925.1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XXXXXXXXX271242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90028.6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