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晋城市某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阳城县某某铸管厂,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任厂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晋城市某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人民币690889.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690889.1元的其他财产;如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足额,则请求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申请人相同数额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690889.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1年3月8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阳城县某某铸管厂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90889.1元。
案件申请费3974元,由申请人晋城市某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