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三街道67号。 法定代表人:马冬梅。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鹤运。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鹤岗龙嘉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长胜村。 法定代表人:佐德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林海。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龙嘉煤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鹤岗龙嘉煤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鹤岗龙嘉煤化工有限公司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鹤岗龙嘉煤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当事人暂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2月25日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请求本院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黑0406执恢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许 鑫 审判员 吕洪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坤